襄阳市江苏商会 襄阳市江苏商会

关于商会

为什么入会

1、什么是商会?

商会,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一般是指商人依法组建的、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法人。商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商会法律特征:互益性、民间性、自律性、法人性。商会是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也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

2、商会的作用是什么?

商会是从事商业活动而不涉及政治社会团体,作用是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创办刊物,开展咨询;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制度;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3、关于商会作用的思考?

首先,商会不是新生事物。商会的产生和发展大致与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同步。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早在十九世纪初,在其《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就写到:“美国人无论年龄多大,无论处于什么地位,不论志趣是什么,无时不在组织社团。在美国,不仅有人人都可以组织的工商团体,而且还有成千上万的社团。”而中国近代商会是伴随着中国早期资本主义萌芽,在商人会馆、公所、行帮的基础上逐步产生的。1902年成立的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是中国最早的新式商会。1904年,清政府颁布《商会简明章程》,规定所有“商业公所”一律改名为“商会”,各地纷纷响应,商会组织系统在全国建立起来。因此,中国的商会正式成立于1904年,距今已有106年的历史。此后,历经清末、民国,商会的作用越来越被商人所认识,“商与商集合而成商会,其在今日明效大验。”

其次,商会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结构下的政府是“全能政府”,自然没有作为非政府组织的商会生存的空间。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过度,“强政府、弱公民”格局向“小政府、大社会”格局转变,成为社会建设的大势所趋。政府的角色逐渐由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服务的管理者,由服务的生产者转变为服务的购买者,由福利的规划者转变为福利的审查者。市场经济中的“两只手”——政府“看得见的手”和市场“看不见的手”,都存在着失灵的可能,需要商会一类非政府组织的“第三只手”适时出手帮助填充和弥补。在此条件下,商会的应运而生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必须的。因此,我们说,在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中,政府、企业、商会三者是缺一不可的。社会与政府、市场的良性互动、优美共鸣,才是和谐社会的理想境界。

再次,商会是企业尤其是异地创业的民营企业自己的组织。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建立,过去的“单位人”变为“社会人”,个体户、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等从传统单位中分离出来的多元化利益主体,需要从新的组织形式中寻找归属感和寻求对自己的权利的维护。尤其是走出省门、国门创业的个人和企业,在开发市场、项目竞争、关系协调等方面,本来就处在弱势地位,加之无良官员的贪得无厌,黑恶势力的敲诈勒索,经常让他们感到无助、无奈甚至无望。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只有找到自己的同类才有安全感。托克维尔也认为:社团是人们通过团体获得平常个人无法获得的东西的手段。商会正是这种能让单个企业和个人获得平常无法获得的东西的团体,她的出现,即使一时还无法满足所有企业的所有要求,但至少也能让这些“散兵游勇”们能在同一屋檐下,相互取暖,相互鼓励,增添打拼的勇气,看到事业的希望。

总之,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无论国外还是国内,政府为了加强与企业的沟通,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纲公共决策效率,都需要商会发挥作用;企业为了应对各种困难,维护合法权益,降低经营成本,获得更快发展,也需要商会发挥作用。由那些有着共同困难、共同诉求、共同地缘、共同目标、共同理想的利益个体组成的商会不仅有用,而且有大用。

黑龙江省山东商会总顾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法棠同志将商会的作用概况为沟通信息、维护权益、协调各方、培训人才、提供咨询、建言献策、政治载体七个方面,而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王名教授则用十二个字概述了商会的职责和任务,即:调查、统计、会展、游说、经营、公益。在政府的一些文件中,经常看到把商会的作用高度概况为“反映诉求,维护权益,规范行为,提供服务”,但这种概括并不周延,因为“反映诉求”包含着“维护权益”的意思,并且“维护权益”、“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也都是为会员“提供服务”。其实,对于商会的作用,虽然其要旨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但笔者查阅了大量各式各类的商会章程和政府文件、专家学者文章,却至今未发现一个逻辑清楚、文字简明的表述。(一)国外和建国前对商会作用的界定。国外商会一般被学界概括为三种模式:即大陆模式、英美模式、混合模式。其中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模式商会的作用大致有五项,包括:维护权益、提供咨询、平衡利益、建言献策、弘扬商德。英美模式的商会的作用主要有:政策游说、促进立法、价格协调和维权、规范行为、开展咨询活动。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模式商会的作用比较多,主要有:反映诉求和建言献策、回复政府查询、调查研究、搜集信息、质量监督、组织培训、举办展览、调解仲裁、提供咨询、信用评级、改善福利、实施行政委托等等。

新中国成立前从清末到民国,国内商会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商会者,联商情,开商智,以扩商权也。”商会法律和商会章程都明确规定,商会的宗旨是“开通商智,维护公益”、“兴利除弊,和谐商情”、“调查商业,备部咨询”。具体而言,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联络工商。解决国内行帮壁垒森严、各立门户、声气不通、群力不合的问题,以“集思广益,共勉进行”。二是调查商情。通过“各业调查”、“特别调查”、“寻常调查”等形式,向工商户提供商业状况、各埠实情、各业盛衰、价格动态、官府饬查等方面的信息,并提出振兴、改良之策。三是兴办商学。创办各种实业学堂和商业讲习所,以“灌输商业必需知识,造就商界实用人才”。四是维持市面。与政府沟通、配合,应对和缓解金融风潮和市面危机,稳定全国商务,维护正常商业秩序。五是受理商事纠纷。商会设立商事裁判所,居间调解商户之间的纷争,化解隔阂与矛盾,促进商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六是参与拟定商法。召开全国商会代表大会,拟定有关法律草案,呈请政府采纳,敦促政府颁布《商会法》。

(二)从功能属性上看商会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非政府组织的商会,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作用不可小觑。首先,商会是市场经济的组织者。商会在经济信息交流、整合各类资源、规范经营行为、维持市场秩序、促进统一市场形成和开展国际市场及对外合作方面,都能够发挥政府或个体商户所不能发挥的作用。其次,商会是政治文明的参与者。商会通过积极参与法律法规拟定、主动建言献策、反映企业诉求、建立与政府的沟通渠道、监督政府行为、推荐优秀分子进入立法和议事机关等,发挥政治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助推器作用。同时,商会本身就是一个民主样本,在培育公民民主意识及民主机制建设中可以起到示范和培训作用。再次,商会是文化建设的促进者。商会在挖掘和继承商帮优良传统、提倡商业道德、建设企业文化、树立商帮良好形象方面,肩负着特殊使命,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应该而且能够有大作为。最后,商会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对内,商会能够通过强化共同理念和目标,化解纠纷,平衡利益,增进团结,起到“润滑剂”作用;对外,商会通过“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协调关系、保障权益、救危扶困、实现公民自治等措施和方式,在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缓冲器”作用。

(三)从利益指向上看商会作用。这包括四个方面,即自益、互益、群益、公益。商会在自益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每一个会员只要加入了商会,他就享有着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同时,加入商会后,他不仅能通过身份认同感受到组织的温暖以及由此带来的安全感,还会提高其社会地位,增强其话语权、表达权,大大增加其商业机会,有效降低公关成本,加快自身企业的发展步伐。商会的互益作用主要体现在商会内部的会员之间。每一个会员都有自己的特殊优势,会员之间可以互通有无,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在商会内部实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愿望和目标。所谓商会的群益作用,是说商会对其所在的商帮的作用和商会在“回馈乡梓”方面的作用。既包括会与会之间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也包括通过会员与会员、会与会之间的真诚合作和共同努力,为自身商帮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为家乡人民做贡献。商会的公益作用既是商会作为一个社团组织的社会责任,也是商会中每一个会员企业的社会责任。商会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和形式,积极动员和组织全体会员参与社会公益,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商会和商帮的良好社会形象。

4、如何“会尽其用”?

商会有用,毋庸置疑;商会有何用,各界也有大致共识。剩下的问题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商会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打牢基础,强化功能。打铁先得自身硬。商会的主要作用是为会员服务,要想为会员服好务,首要的问题便是要具备服务的条件,这就需要加强自身建设,练就过硬本领。一要选好会长,配好班子。有了好会长,才能有好班子:有了好班子,才能有好作风;有了好作风,才能有好服务;有了好服务,才能起好作用。二要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商会要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和完整的制度框架,严格按章程和规章制度办事,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程序正义、会务公开,避免人为因素造成不必要的隔阂、纷争和内耗。三要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会员是商会的主体,服务是商会的主题,经费是服务的保障,要使商会尽快走出“会员少-经费缺-服务差-凝聚力弱-会员少”的恶性循环,只有真正走上了“会员多-经费足-服务好-凝聚力强-会员多”的良性循环,商会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四要强化价值认同,树立商会权威。有人说非政府组织的最大财富是价值观,共同的价值观是商会存在的前提。来自共同地域,有着共同诉求、共同理念、共同目标的会员自愿而紧密地站在一起,本身就是一种力量。不断强化这种价值认同,就会巩固商会的地位和权威,增强商会的影响力、号召力和执行力、战斗力。

(二)营造环境,培植资源。没有良好的外部环境,没有可以利用的足够资源,商会的作用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商会除了眼睛向内练好内功外,一定要着眼长远,把发挥作用需要的各种外部因素和资源利用好。要与所在地政府保持沟通和联系渠道的畅通,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获得更多的资源为商会和会员所用;还有与家乡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在两地政府间的合作交流中寻求商机。要与立法、司法机关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保证能为会员提供及时的和必要的法律援助,更好地维护会员权益。要学会和善于与媒体打交道,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推介会员业务和产品,宣传商会理念,扩大商会影响。要广泛开展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包括垄断国企、军队院校、科研机构等等,为会员搭建丰富多彩的服务平台。要重视对外交流工作,与当地其他省市的商会及家乡在其他省市的商会和海外同乡会等建立制度化的联谊、交流和合作机制,努力为本会会员提供更多内容、更广领域、更高层次的增值服务。

(三)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许多商会在初创告成的兴奋状态中,往往会雄心勃勃地宣示一系列宏伟目标和计划,但随后却又常常难以如愿,导致自信心和积极性受挫,在会员心中的信用和形象受损。所以,商会成立后,要首先把会员的要求和所应、所能为会员提供的服务进行汇集、梳理,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然后仔细分析商会的经费情况、人力资源情况、外部环境情况和优势、劣势,把最应该、最急迫并能够办成、办好的事项列为首选任务,调动各方力量,有条不紊地组织实施。一味地贪快求急,贪大求全,不考虑主客观条件盲目地说大话和干“大事”,最后必然失信于会员和公众。这方面全国各地山东商会几乎都有过教训。例如很多商会成立的时候就宣布要建设这大厦、那大厦,但后来呢?还有不少商会宣称要建立这园区、那园区,但至今也都是纸上谈兵。

(四)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国内外商会的性质和功能大同小异,商会应该发挥的作用不一而足,但真正开展起工作来,却不宜齐头并进、四面出击,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确定最应该、最能够发挥作用的重点领域、重点事项。积极想方设法开展形式多样的乡情联谊活动,凝聚共识,培育人气,建立公关网络,培植可用资源。再比如,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将是政府未来的一个明显趋势,这既可扶持社会组织做大做强,社会组织也通过自身的特殊优势和服务力量,来弥补政府服务的不足。在个别发达省市,政府已经开始试行向非政府组织购买服务,当地的商会就应该把争取政府的委托赋权和契约外包作为一项工作重点。

(五)与时俱进,思路创新。“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有着悠久历史的商会组织,虽然其基本性质没有变化,但其所承载的使命和履行使命的方式却应该不断革新。思路决定出路。有好思路就有好出路,有新思路就有新出路。新时期的商会,要想适应新形势,应对新困难,承担新任务,发挥新作用,满足会员、社会、政府的新要求,就要勇于破除陈规,善于改革创新。一是制度创新。要适应商会实际,不断改进、完善和创立新的的咨询、议事、决策和执行、监督、激励约束制度,保证商会管理和运行的有序有效。二是服务内容创新。根据会员企业不断提出的新要求,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内容,增强服务功能。如近几年全国山东商会通过联谊机制的建立,为各自的会员搭建了全国性的服务平台,让所有山东商会的会员享有前所未有的增值服务。三是自生能力创新。经费不足是困扰商会发展、束缚商会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要在遵守商会非营利性的前提下,积极探讨开辟商会新的收入途径,不断壮大商会实力,更好履行商会职责。服务是商会永恒的主题,“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应该是商会生存和发展的新追求和新境界。